|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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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宝骐扬晨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合肥粤祥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芜湖宝骐扬晨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粤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540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540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50元,减半收取63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125元,由被告芜湖宝骐扬晨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