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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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合肥祥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宝业城市绿苑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1757.6元、误工费34705.8元、残疾赔偿金27609.4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88572.8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7813.7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营养费2700元,合计31323.7元的80%部分即25058.96元; 三、被告***、合肥祥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1672元(2090元×80%);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 上述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计1555元,由原告***负担107元,被告***、合肥祥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28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