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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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南蓝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4民初54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4民初54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 三、济南蓝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居间费用30000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中介费用损失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各负担50元,济南蓝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各负担100元,济南蓝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