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支付2019年9月20日前余欠利息1367.34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负担59元,被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