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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紫望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兴义市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1200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扣除垫付款项后尚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10236.55元。

上述款项,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4.87元(已减半),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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