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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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贵阳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13执恢2号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贵阳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与贵阳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9)白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案案款为1550887.79元,执行费17991.5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共计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568879.37元。 至此,(2021)黔0113执恢2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石玉 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允 书记员李正河 |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