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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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雅仕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三通费466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46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标准,从2013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经交纳),由被告贵州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