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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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南靖县和盛电子厂 南靖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漳州鑫一达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南靖县和盛电子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借款本金6457578.0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5月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25516.35元,之后罚息以逾期借款本金6457578.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5%基础上再上浮50%计,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复利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二、***、***、***、南靖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漳州鑫一达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对南靖县和盛电子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南靖县和盛电子厂追偿; 三、若南靖县和盛电子厂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有权以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保证金账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户名: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账号:7039××××3468)优先受偿;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76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694元,南靖县和盛电子厂、***、***、***、南靖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漳州鑫一达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882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