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39.9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按年利率12.528%计,应抵除已经付还利息24435.95元;逾期利息从2018年5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原订利率加息30%计。利息以本金79.9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按年利率12.528%计,应抵除已经付还利息0.01元;逾期利息从2018年11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原订利率加息30%计)。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5.5元,由被告***、***、***连带负担。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5-26 |
| 发布日期 | 2019-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