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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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鹤壁市鑫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鹤壁市昊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通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40244.36元及律师费2500元,合计242744.36元; 二、被告张智良、鹤壁市昊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通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2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新通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09元,被告***、张智良、鹤壁市昊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0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