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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20)云0581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腾冲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费2000元”。 二、维持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20)云0581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三、维持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20)云0581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原告腾冲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撤销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20)云0581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五、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付腾冲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费41752元。 上述第一项、第五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惠民公司负担259元,永兴公司负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由惠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