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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款合计142489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42489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89.57元,已由原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该款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