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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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交运集团汶上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4752元(已垫付10000元,应予折抵); 二、被告济宁交运集团汶上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在保险外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司法鉴定费共计37381.67元(已垫付20000元,应予折抵);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其中第一项保险公司赔偿款汇入汶上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汶上县支行15487101040024281(注明案件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负担302元,由被告济宁交运集团汶上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负担1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