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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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鼎财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天衡诚信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景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景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鼎财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85155元; 二、原告四川鼎财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成都景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交付案涉中央空调安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协助其进行竣工验收; 三、驳回原告四川鼎财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652元,由原告四川鼎财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10元;由被告成都景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54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鼎财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