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602执恢209号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26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0)川160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日受理了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支付302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将(2020)川160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2021)川1602执恢209号案件就此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