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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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事必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云南事必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签订的《春城慧谷·凯锐特邻里商业中心CarryTown商铺租赁合同》(商铺编号:A-8,合同编号5-12)、《春城慧谷·凯锐特邻里商业中心CarryTown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商铺编号:A-8,合同编号5-12)于2020年10月20日解除; 二、被告云南事必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履行以下给付义务:1、返还租金21173元;2、支付租金收益18000元;3、支付违约金7834.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8元,由原告***负担168元,被告云南事必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