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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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韩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81执290号 赵海峰、梁某某: 赵海峰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581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赵海峰与被告梁某某离婚;婚生子赵天宇、赵新宇由原告赵海峰抚养,被告梁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承担每月每人抚养费8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海峰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梁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海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梁某某在金融机构的款项25884元(含执行费284元)予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