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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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三立矿业(集团)鼎龙炉料有限公司 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19)晋088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各项赔偿金113406.58元,上诉人***、陕西三立矿业(集团)鼎龙炉料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06元,上诉人***、***共同负担9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8元,由上诉人***负担1354元,由上诉人***负担13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