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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奎屯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三洋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三洋投资有限公司三洋中心农贸市场
奎屯新澳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2021)新40民初19号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三洋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500,000元;

二、被告新疆三洋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0月21日的借款利息3,751,059.38元、逾期利息11,176,101.56元以及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40,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7025%计算);

三、被告新疆三洋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0月21日的复利1,035,116.56元以及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按期支付而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7025%计算);

四、若被告新疆三洋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二、三项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新疆三洋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在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财产范围以附件他项权证编号记载的抵押物为准;

五、原告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行使第四项优先受偿权仍不能受偿的部分,对被告***、许小燕、***、文雅、***、王效花、***、贾瑞叶、***用于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财产范围以附件他项权证编号记载的抵押物为准;

六、被告***、新疆三洋投资有限公司三洋中心农贸市场、奎屯新澳投资有限公司、***、奎屯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行使第四项优先受偿权仍不能受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疆三洋投资有限公司三洋中心农贸市场、奎屯新澳投资有限公司、***、奎屯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新疆三洋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200.46元,由被告新疆三洋投资有限公司、***、许小燕、***、文雅、***、王效花、***、贾瑞叶、***、***、奎屯新澳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三洋投资有限公司三洋中心农贸市场、奎屯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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