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通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停止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XXXXXXXXXXXXXXXXX房屋的执行程序,并解除查封。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庆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