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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通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停止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XXXXXXXXXXXXXXXXX房屋的执行程序,并解除查封。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庆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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