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兴美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莱德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宁夏莱德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美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价款42.9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4.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宜兴美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68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7元,保全费2820元),由莱德公司负担。美达公司同意其预交诉讼费6687元,本院不再退还,由莱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美达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