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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科昊(东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惠东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无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6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无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6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40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87457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3元(原告申请缓至执行时缓缴),由原告***负担31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负担440元,被告***负担1073元。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19-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