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市道外区国信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中国银行安达支行 黑龙江亨达毛纺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黑龙江亨达毛纺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市道外区国信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56,898.31元,共计356,898.31元; 二、驳回哈尔滨市道外区国信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7.00元,由黑龙江亨达毛纺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