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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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朵贝磨香茶叶有限公司 贵州省六枝特区茶叶开发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普定县朵贝磨香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六枝特区茶叶开发公司承包费64380.00元,资金占用利息1324.20元,合计65704.20元;被告***对上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省六枝特区茶叶开发公司负担159元,被告普定县朵贝磨香茶叶有限公司、***负担7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