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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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矿健康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中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62950元以及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安徽中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36元,由原告安徽中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6元,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430元。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户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账号:18×××89)。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