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藏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藏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年利率8.7%支付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藏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