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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众城苏荷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睿丰达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鄂州广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
湖北大数预拌砂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武汉睿丰达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州广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100万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鄂州广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刘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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