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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舟山金沙海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借款本金95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复利、罚息(其中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3月5日的未付利息250245.83元,未付复利1487.63元,以及以本金9500000元与未付利息250245.83元之和9750245.83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浙江丰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依据2019年8月2日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最高保证限额91000000元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51元,由被告舟山金沙海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丰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