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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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金阳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邳州市建设实业开发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第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00元;被告邳州市建设实业开发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沭阳金阳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4366元),由被告邳州市建设实业开发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0)。 |
| 裁判日期 | 2018-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