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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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博华商贸有限公司 达州市天盟塑料有限公司 北京金达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2021年1月7日,原告***、被告达州市达川区美好外国语学校及第三人达州市博华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达州市达川区美好外国语学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724953.73元及利息(利息以每笔付款金额为基数从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自2020年8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19724953.7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三、若被告达州市达川区美好外国语学校未履行上述第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达州市达川区美好外国语学校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绥定大道723号1-12幢综合楼产权证书号:川(2019)达川区不动产权第0013939号、川(2019)达川区不动产权第0013938号的财产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492.00元,由被告达州市达川区美好外国语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