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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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 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索克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长市永康包装材料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索克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3185121.3元及资金占用费(分别以代偿款22425.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代偿款32866.4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代偿款31983.2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代偿款32982.4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代偿款3296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代偿款31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代偿款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8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年利率均为20%); 二、被告天长市永康包装材料厂、***、***对被告安徽索克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天长市永康包装材料厂抵押的位于天长市石梁镇十八集村潘营队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天十八2007字第068号,房地权天十八2007字第057号,天十八国用2007字第00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81元,由被告安徽索克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市永康包装材料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