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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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65122.81元、利息9531.29元、其他手续费6503.17元(其中利息、其他手续费暂计至2020年1月22日,自2020年1月23日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他手续费继续按《广发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计算)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84.24元,减半收取992.12元(已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预交诉讼费用1984.24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负担70.54元,被告***负担921.58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多预交的诉讼费用1913.7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用921.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