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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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给付2014年4月5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3102.41元、2014年4月5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垃圾清运费341元、违约金3930.72元; 二、驳回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