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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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给付2012年8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151.44元、垃圾清运费450元、违约金421.24元; 二、驳回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负担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