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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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借款本金710000元、支付逾期罚息41174.94元(计算至2019年11月19日)及从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罚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二、被告***、宁波奥梅尼亚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继承孙建红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宁波奥梅尼亚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12元,减半收取5656元,由被告***、***、***、宁波奥梅尼亚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