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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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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朝阳佳惠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龙城区金鑫江汇海洗浴中心已交付的105桶5L龙鸟清香葵花籽油的货款人民币7,108.10元;原告龙城区金鑫江汇海洗浴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在被告朝阳佳惠超市有限公司处购买的105桶5L龙鸟清香葵花籽油退还给被告朝阳佳惠超市有限公司(如存在开封或其他原因不能退还的情况,每少退还一桶从前述被告朝阳佳惠超市有限公司应退还货款中扣除68元);

二、解除原告龙城区金鑫江汇海洗浴中心与被告朝阳佳惠超市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1200桶食用油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朝阳佳惠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龙城区金鑫江汇海洗浴中心未交付的1200桶5L龙鸟清香葵花籽油的货款人民币94,680元;

三、驳回原告龙城区金鑫江汇海洗浴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7元(原告龙城区金鑫江汇海洗浴中心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城区金鑫江汇海洗浴中心负担91元,由被告朝阳佳惠超市有限公司负担1,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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