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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江苏吉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丹阳市通运五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丹阳市通运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贷款本金897万元、利息299298.72元(截至2016年7月26日,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律师费186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丹阳市通运五金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30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负担137元,由被告丹阳市通运五金有限公司负担38993元,并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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