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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马科技(东营)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豫中新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仁创砂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博马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金洋机械有限公司 安吉海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淄博再昌冶金炉料经营部 禹州市恒利来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铸造之友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东营海润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威轼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禹州市恒利来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008600元及经济损失(以1008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东营威轼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淄博再昌冶金炉料经营部支付货款261843.95元及经济损失(以261843.9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东营威轼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豫中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3997.25元及违约金(以513997.2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四、被告东营威轼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吉海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8894.38元及经济损失(以668894.3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东营威轼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仁创砂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8501.6元及经济损失(以278501.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被告东营威轼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营海润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009.4元及违约金5800.5元; 七、被告东营威轼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承德北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7491.92元及违约金(以327491.92为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八、被告东营威轼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包头市铸造之友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649元及违约金(以10164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九、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即7992万元内对被告东营威轼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十、驳回原告淄博再昌冶金炉料经营部、河南豫中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仁创砂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东营海润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德北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一、被告博马科技(东营)有限责任公司、博马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27元,保全申请费19170元,由被告东营威轼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