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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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国泰塑件有限公司 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丹阳市国亨塑业有限公司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国亨塑业有限公司、丹阳市国泰塑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截至2019年6月21日尚欠的借款利息2519589.84元并承担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79元,由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国亨塑业有限公司、丹阳市国泰塑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