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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芒市金湖湾水上娱乐有限公司
德宏巨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芒市供排水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德宏巨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芒市金湖湾水上娱乐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95,871.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0元(原告芒市金湖湾水上娱乐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芒市金湖湾水上娱乐有限公司负担3890元,被告德宏巨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90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5
发布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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