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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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3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3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赔偿***46360.55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1元,共计1382元。由***负担600元,由***负担20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负担5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