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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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方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固安县鸣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681民初304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固安县鸣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宏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媛媛。 被告:天津市北方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阳昕晖,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泰东辉。 被告:涿州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田坤,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爱周。 原告***、***诉被告固安县鸣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市北方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涿州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亦为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固安县鸣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媛媛、被告天津市北方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泰东辉、被告涿州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爱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固安县鸣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市北方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团购服务费6万元;被告涿州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涿州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涿州市项目。被告固安县鸣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市北方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系铂悦山项目销售公司。2019年3月原告购买了该小区11号楼1单元1201房产一套,并于3月31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价是每平米13053.42元,面积是121.8平米,总房价1589906元。原告在购房前,被告经纪公司工作人员承诺购房有团购优惠政策,需要交纳团购费6万可以折抵8万元购房款。于是,原告于2019年3月26口分两笔交纳团购费6万元,5万元转入被告固安县鸣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账户,1万元转入被告天津市北方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账户。但是合同签订后,原告经过查看双方购房合同和商品房备案价格,原告的房产备案价格是每平米10354.64元,总房价是1261195元。不但没有享受团购优惠价格,而且比购房价格贵30余万元。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团购服务费。 被告固安县鸣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固安县鸣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团购优惠服务,根据被告涿州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的交款确认单上显示,原告在认购案涉房产时享受了电商6万抵8万的优惠、首付20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