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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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 山东丰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丰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禹城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2016年12月5日前利息为14.4万元,之后的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丰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禹城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被告山东丰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