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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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农华药业有限公司 齐河鑫宏顺制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金农华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齐河鑫宏顺制罐有限公司货款896665.1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896665.13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算); 二、驳回齐河鑫宏顺制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8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383元,由山东金农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