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皓舟船务有限公司 常州龙源港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市苏北运输有限公司 江苏永兴伟业有限公司 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扬中龙源港机制造有限公司 爱德华重工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中市皓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泰州市苏北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赔付155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0元,被告扬中市皓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泰州市苏北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875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16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