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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6日所签《房屋租赁协议》予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搬离扬中市房屋并向原告***、***返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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