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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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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南通林荣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签订的《深业.上林苑项目1.2期外门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于2018年7月23日解除;

二、被告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通林荣玻璃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通林荣玻璃有限公司补偿材料款71115.83元;

四、被告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通林荣玻璃有限公司赔偿可以获得的利益916157.05元;

五、驳回原告南通林荣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3970元,原告南通林荣玻璃有限公司负担51683元,被告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287元(原告已交纳,被告承担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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