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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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海宁洁净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飞龙水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洁净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判项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197元,由被告唐山飞龙水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