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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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 诸暨市圆诚药房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拖车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0719.8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0元,由原告***负担147.50元,被告***负担1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