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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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 宜兴市友通货运有限公司 无锡双健假肢与矫形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74586.40元,其中352534.13元支付给***,22052.27元支付给友通公司。 二、驳回***对友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7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法医鉴定费2300元,合计4470元,由***负担2320元,保险公司负担2150元。保险公司负担的款项已由***预交,本院不作退还,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